呂秋遠:人當了官以後就會調整想法,不見得是因為留戀官位,而是角度不同,看法也會有些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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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原則當了官以後就會調整想法,不見得是因為留戀官位,而是角度不同,看法也會有些調整。詹順貴在審查委員會第328次會議上,就深澳燃煤發電廠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表決時,因為「審核修正通過」與「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兩項投票平手,投下支持「審核修正通過」這一票,讓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案就這麼通過。很多人對詹順貴表示失望,以前的環保律師,怎麼會變成了護航副署長?

 

阿貴變了嗎?他當然變了。但是他為什麼變了?他又變了什麼?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知道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是指開發案委託環境評估團隊對於本項開發可能影響的環境結果作評估,如果通過評估,才可取得開發相關執照。

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評估,則是分析變更後的案件對於環境的影響,以前後案來分析差異,如果前後比較結果,後案比前案好,就有可能通過。反之就必須就「變更內容」重新評估。這個意思是什麼呢?這次會議並不是在審核環境影響評估。而是因為這個開發案先前已經通過環境評估,深澳燃煤發電廠的環境影響評估,早就在2006年通過,林口二、三號機也在2008年通過。

但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核發開發許可後,如果超過三年才實施開發行為,應該要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這個開發案超過三年,所以必須提出現況跟先前的不同比較分析,如果影響評估更好,那就准許,如果更差,那就否決。

所以,阿貴律師並不是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始作俑者,請回頭去找2006年與2008年的決策者。環境影響評估,早已通過。這次通過的,是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評估。那麼,阿貴還是要為這關鍵性的一票負責,不是嗎?他可以「補救」,讓這個環評不要通過?

所謂「補救」,是指不希望這個電廠出現的意思,這部分就是價值取捨的問題,很難回應。但是,如果就這次比較分析的內容,他很難投下反對票。為什麼?

因為這次的環境差異分析報告版本,是把原本的舊機組,改為新機組,污染量是原來的環境影響評估的三分之一。如果前次的環境影響評估通過,現在的版本比以前好,那麼為什麼這次不能通過?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要件,只能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台電「申請變更」的部分,比以前污染量要減少,那麼依法而言,他憑什麼不同意變更?至於以前的環境影響評估,沒修正的部分已經通過,依法當然更不可能變更。

看到這裡,結論應該就很清楚。詹順貴的個人偏好,討厭燃煤發電廠,但是因為聲請變更的部分,比起以前要好,所以他不能反對。至於沒變更的部分,已經確定,他無能為力。這就是整個故事的無奈之處。

如果要卡這個燃煤發電廠成立,應該要怎麼進行呢?罵詹順貴沒有用,而是要求立法院儘速修法,賦予環保署權限,可以廢止逾期過久、沒有進行開發的環境影響評估(環保署已經在2017年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4條、30條、31條,但立法院還未審議通過),而不是只能針對部分「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處理。

如果這項法案修正通過,環保署才能依法廢止超過一定時間都沒有開發的環境影響評估,全面重新檢討。否則,詹順貴現在的身份是副署長,卻要求他不要依法處理,否決變更後比較好的環保條件,這樣的行為究竟是倒退,還是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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