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的章節中,跟大家介紹了綜合所得稅的個人所得可以分為十大類,例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等。同時,因為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採屬地主義,十大類所得的來源,必須是我國境內來源所得,才有課徵綜合所得稅的問題。而境內來源的十種類型所得加總後的金額,在稅法上,我們稱為「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總額=境內營利所得+境內執行業務所得+
境內薪資所得+…+境內其他所得
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並不是以「綜合所得總額」乘以稅率計算,而是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再乘上稅率計算稅額。綜合所得稅率由5%至40%,共分為5級。此外,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申報。結婚或離婚當年,由於當年度婚姻關係未滿一整年度,雙方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個別申報。受扶養親屬,如直系尊親屬、已成年在學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家屬,亦可以合併申報。因此,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的累進稅率、是否扶養親屬或扶養親屬的選擇,都可能影響最後計算出來的稅金多寡。
分居或離婚夫妻,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
若是夫妻因感情不睦或是家暴威脅而分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且檢附證明者,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勾選「夫妻分居」欄位,各自申報。
1. 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 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申報時,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於辦理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通常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4.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辦理暫時或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各自申報時,雙方的所得及各項扣除額會分開計算,但列報子女免稅額雙方必須自行事先協調,不可重複列報。如果父母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國稅局會依下列順序認定誰可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1. 雙方協議結果: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法律登記權利: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 與子女居住時間長短: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 相關實際扶養事實: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於「實際扶養事實」,會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其他扶養事實。
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並不是以「綜合所得總額」乘以稅率計算,而是以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再乘上適用稅率後計算的稅額。由於年度期間,個人的部分所得可能已經被預先扣繳稅款,或是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都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因此,應納稅額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才是最後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繳納支付的稅金。
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所得總額 包含薪資所得等十大類綜合所得
減 免稅額 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乎資格時得減除
減 一般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
減 特別扣除額 包含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等六大類特別扣除額
減 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超過免稅額與特定扣除額之部分
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淨額
乘 適用稅率 依課稅級距、累進稅率及累進差額計算
應納稅額 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
減 扣繳稅額 已扣繳稅額
減 可扣抵稅額 可扣抵稅額
應繳(退)稅額 實際最後納稅義務人應繳納或退還的稅額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海外所得,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許多人常誤以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海外所得,實際上,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程序上應檢附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完稅證明文件的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最後,扣抵的數額,不可以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我國現行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分為5個稅率級距,最低稅率為5%,最高稅率為40%。換句話說,所得與稅負並非等比例增加。理論上,所得越高,適用稅率也會逐級遞增,加乘效應下,稅負也會更快速地增加。實務上,計算應納稅額並不會依課稅級距分別乘上適用的邊際稅率再加總,而是透過速算公式,以所得淨額乘上邊際稅率後,再減除累進差額。
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
十種計稅方式
過去,因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要求將「夫妻所得合併計稅」或只能「薪資所得分開計稅」,這樣一來結婚後雙方合計的所得額因為被另一半加總後墊高,不得不適用更高的稅率級距,因而被戲稱為「婚姻懲罰稅」。103年起允許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後,申報綜合所得稅有五種計稅方式。107年度起,股利所得還可自行選擇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目前申報綜合所得稅共有十種計稅方式,如下:
1. 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2. 納稅義務人本人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3.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4. 納稅義務人本人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5. 納稅義務人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
受扶養親屬
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必須合併申報。由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已於108年起施行,相同性別之二人已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者,也可比照配偶身分關係,適用現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等規定。109年登記結婚之伴侶,於110年5月申報時,可選擇適用分開申報或合併申報。若個人或配偶有合於規定的扶養親屬時,可以選擇申報扶養親屬,以計入其免稅額及扣除額。但同樣地,選擇申報扶養親屬,除了享受多增加的免稅額及扣除額之外,受扶養親屬的所得額也必須合併申報。因此,選擇申報扶養親屬是否具有節稅效果,仍必須權衡比較。原則上,若申報扶養親屬所增加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大於所增加的所得額時,申報扶養親屬就具有節稅效果。
是否申報扶養親屬?
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受扶養親屬的列舉扣除額>受扶養親屬的所得額
→申報扶養親屬
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受扶養親屬的列舉扣除額<受扶養親屬的所得額
→不申報扶養親屬
既然申報扶養親屬可能具有節稅效果,那麼誰才有資格作為受扶養親屬呢?目前合乎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可區分為四種: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家屬。受扶養親屬的身分及資格,整理如下頁表。
如果扶養之親屬為已滿20歲仍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在校就學的認定,是指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始為在校就學。目前國內各大專院校所設先修班或學分班,其學生並不具有正式學籍,並不符合在校就學扶養親屬免稅額規定。
列報受扶養親屬,在實務上可能遇到彼此共同生活但登記不同戶籍的情形,這樣是否能合乎規定呢?85年時大法官解釋明確指出,所謂的「家」,在《民法》採實質要件主義,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為要件,不以登記在同一戶籍與否來認定。也就是說,申報戶中有永久共同生活者,未滿20歲,或有就學中、無謀生能力等情形,若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也能申報減除免稅額。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資助≠扶養
個人若要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了具有扶養具體事實外,尚需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方可列報扶養。
此外,依《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8條之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應有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例如因負擔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後順序扶養義務之證明(如具有家長與家屬關係)及扶養具體事實。
因此,若先順序者有能力履行扶養義務,即使後順序者因能力所及,本於同宗之誼而給予生活之資助,仍不能要求作為列報扶養之依據。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個人所得稅有何影響?
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配合成年門檻的下修,相關法規也一併修正。立法院於109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及《遺贈稅法》等配套法案,將成年與否的認定,直接回歸《民法》。
其中,《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報扶養親屬減除免稅額的適用規定,將條文中「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滿20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同樣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於113年5月報稅首次適用。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後,19歲的子女屬已成年,若無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情況,就無法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且失去同一申報戶內財產交易所得損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但相對的,已成年子女因獨立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獨立申報戶可享有額外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戶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戶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27萬元)、最低稅負制扣除額(每戶670萬元)、每戶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及特定保險死亡給付3330萬元以內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股利所得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限額(每戶上限8萬元)。因此《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從節稅的角度來看是有利有弊,要視個案狀況而定。
本文節錄自《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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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